拍賣人可以競買人參加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拍賣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除此之外還有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
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后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
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后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
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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